(2017)冀1125执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靳红龙、郭彦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红龙,郭彦朝,栗小青,裴天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靳红龙,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郭彦朝,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栗小青,女,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裴天潭,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靳红龙与被执行人郭彦朝、栗小青、裴天潭,民间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娜执行员 段立凯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