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张琼华与黄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华,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张琼华,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黄平,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琼华与被执行人黄平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作出裁定: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平在湖北海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结算款483170元,因该结算款至今无法实现,本案执行债权483170元。剩余债权4831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81民初1222民事调解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随时发现被执行人黄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程艳红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