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蓝色未来传媒有限公司、周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色未来传媒有限公司,周鹏,上海蓝色未来公关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蓝色印象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蓝色未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505。法定代表人:贺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熙纯,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鹏,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峰,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原审第三人:上海蓝色未来公关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10幢2380室。法定代表人:李楠,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二层A5-01。法定代表人:赵文权,职务不详。原审第三人:北京蓝色印象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9号(厂区)10幢二层A1-02。法定代表人:许志平,职务不详。上诉人蓝色未来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4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蓝色未来传媒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新区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请求撤销(2017)津0116民初2462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周鹏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同意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周鹏因与蓝色未来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蓝色未来公关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蓝色印象品牌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7年4月21日做出了济历下劳人仲案[2017]148号裁决书,蓝色未来传媒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周鹏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蓝色未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新区,因此天津市××新区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有误,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46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