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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佟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8月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辑伟、冯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佟某某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205国道行驶至205国道与向阳路路口时被查获。佟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浓度为15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佟某某驾驶证、车辆信息及佟某某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洪凤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