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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福海与吴锋彬、肖俊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海,刘永利,吴锋彬,肖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福海,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永利,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锋彬,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俊松,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福海与被执行人吴锋彬、肖俊松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第一期履行款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福海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正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