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杰与沈洪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杰,沈洪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5民初2306号原告:吕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子美。被告:沈洪得。原告吕杰与被告沈洪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子美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沈洪得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上半年,原告因缺乏资金需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委托被告代为办理。为此,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证金等费用。2015年12月10日,原告还清房产抵押贷款后,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等款项,但被告未能返还。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由沈洪得欠吕杰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于2016年1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关系,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根据该《收条》中载明的还款期限,被告理应在2016年1月底前还款。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84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洪得归还原告吕杰欠款8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沈洪得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