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利与陈真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陈真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429号原告马利,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陈真璘,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马利与被告陈真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利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利负担。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