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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利与陈真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陈真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429号原告马利,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陈真璘,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马利与被告陈真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利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利负担。审判员 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凡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