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付某群诉龙某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群,龙某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307号原告付某群,女。被告龙某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群与被告龙某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群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