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毛子铃与黄京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子铃,黄京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3民初1250号原告:毛子铃,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祖锋,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京栋,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家住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令钦,系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子铃诉被告黄京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毛子铃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为由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子铃撤诉。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18,806元,减半收取9,403元,由原告毛子铃负担。审 判 长 吴 红审 判 员 杨明辉人民陪审员 廖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