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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盘县保基证谊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六盘水乌蒙山药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保基证谊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六盘水乌蒙山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69号申请执行人盘县保基证谊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保基乡大坝地新村,注册号520222NA000354X。法定代表人吴永刚,盘县保基证谊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六盘水乌蒙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胜境大道西侧5层5-1号,注册号520222000354693。法定代表人潘生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盘县保基证谊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六盘水乌蒙山药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六盘水乌蒙山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盘县保基证谊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育苗款65102.5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27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六盘水乌蒙山药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盘县保基证谊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877元,上述合计67406.56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六盘水乌蒙山药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六盘水乌蒙山药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1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下余执行款57406.56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乌蒙山药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主要负责人也找不着,申请执行人盘县保基证谊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