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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刘娟与襄阳乾龙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吴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襄阳乾龙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吴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400号原告:刘娟,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乾龙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襄阳市高新中原路***号。被告:吴忠强,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了原告刘娟诉被告襄阳乾龙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吴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小明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邵泽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