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刘娟与襄阳乾龙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吴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襄阳乾龙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吴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400号原告:刘娟,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襄阳乾龙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强,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襄阳市高新中原路***号。被告:吴忠强,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了原告刘娟诉被告襄阳乾龙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吴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小明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邵泽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