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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舒文英与徐晓东、徐晓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文英,徐晓东,徐晓芬,徐梅,徐强,李会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701号原告:舒文英,女,1937年3月25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福伟,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沁轩,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晓东,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徐晓芬,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安,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梅,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炳,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徐强,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李会容,女,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舒文英与被告徐晓东、徐晓芬、徐梅、徐强、李会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舒文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载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文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收计2350元,由原告舒文英负担。审 判 长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人民陪审员  张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祥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