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8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隆昌市人民法院曹礼江与代克吉财产保全纠纷案(2017)川1028财保17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礼江,代克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176号申请人:曹礼江,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人:代克吉,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曹礼江与代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礼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代克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及财产金额以50000元为限。申请人曹礼江提供了个人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XX镇XX街XXX号(产权证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XXXX75-1号)的房屋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礼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代克吉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曹礼江所有坐落于四川省隆昌县XX镇XX街XXX号(产权证号:内房权证隆昌县字第201XXXX75-1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