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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振岭、王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岭,王伟,孙光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岭,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王伟,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被执行人:孙光立,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振岭与被执行人王伟、孙光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3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颖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