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7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克梅与申海波、菏泽市定陶区环境卫生园林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梅,申海波,菏泽市定陶区环境卫生园林管理处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7民初1349号原告:李克梅,女,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申海波,女,40岁,汉族,居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奉省,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定陶区环境卫生园林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传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克梅诉被告申海波、菏泽市定陶区环境卫生园林管理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原告李克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克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克梅负担。审 判 长 侯 波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人民陪审员 张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