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1 白红太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红太,姬志方,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白红太,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阳城县人,现住阳城县。被执行人:姬志方,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人: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经理。白红太与姬志方、晋城市湖滨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晋仲裁字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红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白红太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市法执字第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沁峥审判员 李天元审判员 李高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