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丹与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丹,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4712号原告:余丹,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601652024,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振兴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耿德培,总经理。原告余丹与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润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余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楚润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余丹申请撤回对被告楚润公司的起诉,出于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余丹撤回对被告兴化市楚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丹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