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强与被告何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何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835号原告:杨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何云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杨强诉被告何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杨强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