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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飞与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4725号原告:张飞,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耿亮,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牛张飞与被告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