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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建金与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金,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金,男,汉族,1955年4月12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2017)陕0303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军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860元银行存款,扣收了50元执行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6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