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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阳市总工会与河南贝优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总工会,河南贝优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756号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大道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10500005577562U。法定代表人:张善飞职务: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王永青,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贝优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小寨村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62455234R。法定代表人:张引霞职务:公司经理。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与被告河南贝优特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总工会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总工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3.5元,由原告安阳市总工会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