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梵恩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梵恩商贸有限公司,贵港市远辰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小龙,陈泰竹,韦家伟,李松炎,谢金凤,喻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7298073-5.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梵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河西路*号中铁物流园*号办公楼***号。组织机构代码:56676463-2。法定代表人:谢金凤。被执行人:贵港市远辰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北路吉田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66974575-X。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被执行人:吴小龙,男,195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陈泰竹,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韦家伟,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松炎,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谢金凤,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喻红梅,女,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梵恩商贸有限公司、贵港市远辰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小龙、陈泰竹、韦家伟、李松炎、谢金凤、喻红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桂02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惠强审判员 陶世聪审判员 陶柳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