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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431杨和平、杨正等与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平,杨正,周维佳,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杨和平,男,汉族,1957年3月4日生,住无锡市崇安区广瑞二村县。申请执行人:杨正,男,汉族,1983年01月15日生,住无锡市崇安区广瑞二村县。申请执行人:周维佳,女,汉族,1957年03月24日生,住无锡市崇安区广瑞二村县。被执行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无锡市梁溪区金太湖国际城1232号。法定代表人:王飞。杨和平、杨正、周维佳与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2017)锡仲裁字33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和平、杨正、周维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8月2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金太湖国际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43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7)锡仲裁字337号裁决书]指定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闵仕君审判员  李锡胜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