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7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仁忠与樊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忠,樊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7505号原告:王仁忠,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菁,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洪伟,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忠与被告樊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薛 靓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