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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004号原告: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乔树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然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新邦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蓝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1元,减半收取24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薛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