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焦某与崔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崔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42号原告:焦某,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崔某,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金世纪广场西。负责人:范鹏,经理。原告焦某与被告崔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现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