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群与韩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群,韩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242号原告:谭群,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韩莹,女,汉族,1995年4月2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春城街道锦阳街委48组融和嘉苑16栋3单元501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路,经理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群诉被告韩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群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谭群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娄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