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山东沈机中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武汉威速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沈机中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武汉威速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3603号原告:山东沈机中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书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阳,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威速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敏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沈机中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威速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威速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沈机中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威速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山东沈机中捷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世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苏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