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与宁夏盐池县润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宁夏盐池县润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执异20号申请执行人: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创业路26号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承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宁夏盐池县润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盐池县高沙窝镇宝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军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盐池县润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王军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王军喜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王军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青海元鑫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王军喜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智建审判员 那 亮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中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