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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曲胜利与宋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胜利,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曲胜利,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双林前村。被执行人宋波,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古北三巷,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曲胜利与被执行人宋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中,1、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17年5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8月11日限制高消费;3、经本院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为良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宪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