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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海军、毕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军,毕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1246号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x。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王海军,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xxxx,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毕志红,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xxxx,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三辰公司)与被告王海军、毕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而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军、毕志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海军支付我公司货款2.5万元和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付清款止的违约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判决毕志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王海军对购买我公司的商品混凝土进行结算,尚欠货款2.5万元,并由毕志红提供担保,但付款期满后,王海军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分文未付。为此起诉,请依法判决。王海军、毕志红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海军因2015年度建筑工地施工,从三辰公司处购进商品混凝土,并于2016年4月26日出具承诺书,称“今欠混凝土款2.5万元,2016年5月15日还清。”同时毕志红在承诺书担保人一栏中签名并捺手印。但此后,王海军一直未能还款,三辰公司遂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三辰公司提交承诺书,证人王某证言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王海军因建筑工地施工从三辰公司购进商品混凝土,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形成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该口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后王海军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5月15日还清货款2.5万元,但一直未能履行,应当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三辰公司起诉要求王海军偿还拖欠的混凝土款2.5万元以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2016年5月16日起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付。同时,毕志红为王海军的还款承诺书进行签字担保,但未明确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安徽三辰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5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毕志红对王海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王海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王海军、毕志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施云辉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