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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东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东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336号原告:南京东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茶兴北街28号。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段龙,男,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东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段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段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嘉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