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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恢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永华与陈爱军、冯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华,陈爱军,冯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恢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永华,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陈爱军,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冯美玲,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赵永华与被执行人陈爱军、冯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美玲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冯美玲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霍武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天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