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2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丙堂与席金龙、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堂,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席金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4584号原告:李丙堂,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高辛庄村委会东300米。法定代表人:孔秋彩。被告:席金龙,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丙堂与被告北京海洋恒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席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丙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丙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丙堂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丙堂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李丙堂3625元。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霍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