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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娟与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娟,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蔡娟,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请执行人:王前,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前,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蔡娟与被执行人王前、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3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