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文财与张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财,张惠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394号原告:林文财,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张惠平,男,成年,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财与被告张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文财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文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文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文财负担。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丽玲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