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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淮安市楚州区蓝盾塑钢门窗厂、张顺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淮安市楚州区蓝盾塑钢门窗厂,张顺平,高巧云,蒋宝玲,陈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2434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4号。负责人陈亚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淮安市楚州区蓝盾塑钢门窗厂,住所地淮安市楚州区城东乡黄土村*组。投资人张顺平。被执行人:张顺平,男,汉族,1975年05月26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高巧云,女,汉族,1973年08月05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蒋宝玲,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陈前,男,汉族,1970年08月28日生,住淮安市楚州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被告淮安市楚州区蓝盾塑钢门窗厂、张顺平、高巧云、蒋宝玲、陈前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河商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淮安市楚州区蓝盾塑钢门窗厂、张顺平、高巧云、蒋宝玲、陈前需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3754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合议庭合议,于2017年8月10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商初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当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薛 兆审判员 :张细平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