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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字第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郝永周、陈保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郝永周,陈保印,莫银美,王伏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4029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西段。负责人:吕晓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俊峰,该社职工。被告:郝永周,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陈保印,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莫银美,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伏江,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被告郝永周、莫银美、陈保印、王伏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