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江龙与被执行人葛太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龙,葛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陈江龙,男。被执行人葛太明,男。申请执行人陈江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葛太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江龙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