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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江龙与被执行人葛太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江龙,葛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965-号申请执行人陈江龙,男。被执行人葛太明,男。申请执行人陈江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葛太明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江龙以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且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03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史东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