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6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海妹、刘海玲与赵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玲,刘海妹,赵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玲,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妹(刘海玲之妹,兼刘海玲委托诉讼代理人),1976年5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力,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上诉人刘海玲、刘海妹因与被上诉人赵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7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玲、刘海妹于2017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海玲、刘海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玲、刘海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上诉人刘海玲、刘海妹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黄慧婧书 记 员 周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