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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刘家军暴动越狱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家军

案由

暴动越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53号罪犯刘家军,男,汉族,1992年4月28日生,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界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军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家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家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家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