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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学成、邹小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成,邹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周学成,男,汉族,1978年10月19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邹小敏,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的(2017)赣0429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6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小敏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学成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小敏存款1959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