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方玉华与白炎欣、荥阳市荥圆速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华,白炎欣,荥阳市荥圆速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344号原告:方玉华,男,汉族,1960年9月12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书海,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炎欣,男,汉族,1997年6月18日生,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延河,荥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阳市荥圆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与塔山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马海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145号。负责人:潘建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玉华与被告白炎欣、荥阳市荥圆速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玉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玉华负担。审 判 长 孙新蕾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海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