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凤莲、史仍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莲,史仍振,张连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董凤莲,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史仍振,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张连娥,女,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凤莲与被执行人史仍振、张连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字第12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