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新浩诉秦福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浩,秦福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109号原告:孙新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华。被告:秦福敏。原告孙新浩与被告秦福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需要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白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