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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龙友与饶道银,周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62号申请保全人王龙友,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雨坛乡被保全人饶道银,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保全人周春生,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保全人王龙友与被保全人饶道银、周春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王龙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饶道银、周春生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王龙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饶道银、周春生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兆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