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海州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666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待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即可。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杨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泓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