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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阜新坤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新万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新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新坤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新万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新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民辖3号原告:阜新坤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清河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红,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军,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西环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艳新,该公司经理。被告:阜新万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50-3号1门法定代表人:张琨,该公司经理。被告:阜新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72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茹,该公司经理。上述三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宁新,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原告阜新坤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追加阜新万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新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阜新坤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称,阜新市民兴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民兴公司)与被告自2011年初开始发生借贷关系。2011年7月5日,民兴公司与被告对以前的账务进行了汇总处理,当时账面记载是8450万元。经协商,其中1450万元被告近期马上偿还,所以被告只出具了7000万元的收款收据。此后,双方的借贷关系一直延续。原被告在借贷的过程中,如果贷款期限短,被告很快结清本息时,双方就不签订借款合同和开具收款收据。被告支付利息的方式是平时多次划款支付利息,每月月末结清所欠利息。2015年7月28日,双方经过对账结算,被告偿还本金时,将本金的零头一次偿还1511.3万元,尚欠本金为4200万元。自此,被告再没有偿还本金,偿还了部分利息。截止到2015年9月30日,被告欠款总计5748.99545万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2015年5月13日,民兴公司注销,所有债权都由原股东李岩松享有,李岩松又将所有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被告二和被告三是被告一的关联公司,被告一是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实际控制人,三个公司的股东相同、人员相同、财务混同,既三个公司人格完全混同。现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748.99545万元(本金4200万元、利息1548.99545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利息1680万元(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按本金4200万元计算,利率月2%),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民商案件,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应由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民商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由本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李殿忠审判员  冀春梅审判员  赵荣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车金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