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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亮与刘利平、许作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亮,刘利平,许作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郭亮,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刘利平,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许作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利平、许作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书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