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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兆林与王琦、宗序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兆林,王琦,宗序国,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民再13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兆林,男,1971年6月26日生,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崔京爱,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琦,男,1966年6月19日生,住延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序国,男,1964年9月19日生,住延吉市。上诉人杨兆林因与被上诉人王琦、宗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5)白林民再初字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兆林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兆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兆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琳审判员 张松林审判员 高培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轩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